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3.15维权志愿者服务团队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联规章制度,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团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志愿者服务条例》等关联条文设立,并开展各项社会服务及社会活动。
第二章 组织名称
第二条 运城3.15维权志愿者网络社会服务团队
第三章 宗 旨
第三条 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社会志愿者公益服务原则,确立依法维权公益服务 化解矛盾 和谐发展的公益服务宗旨
第四章 定位及管理
第四条 本团队在中共运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地方风俗民族风俗的文化要求。 第五条 本团队一切活动接受运城市人民政府督查指导;接受上级3.15维权组织的业务指导,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组织职责
(一)宣传涉及社会依法维权的关联法律、法规条文,开展维权法律知识教育,为被侵权群体提供维权信息及咨询服务; (二)开展社会维权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布调查报告和比较试验结果; (三)受理维权求助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根据被侵权人投诉情况和投诉需求,发布相关联警示和指导信息,披露维权投诉处理情况; (四)积极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涉及司法、教育、卫生、房地产、劳动等行业领域的被侵权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支持被侵权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维护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表彰,对损害公民权益的单位或组织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提请或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公民及关联组织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业规约,并监督执行;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公益服务职能。
第七条 入团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存在承担过国家刑事处罚及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社会维权领域有一定影响,热爱公益维权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维权知识及维权保护意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法律规定或其它客观条件制约,不适合加入志愿者公益服务团队的。
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拨款; (四)在章程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网络平台信息推广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九条 如发现志愿者群体中,存在违反上述章程条例、管理制度的,或存在以组织名义实现个人创收、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本组织将采取警告、记过、严重警告、除名、通过公众媒体曝光,直至申请公检法机关介入,促其接受法律制裁的严厉措施。
第十条 入团誓词
每一位入团志愿者,必须熟悉、宣誓并严格遵守入团誓词。
我自愿加入3.15维权志愿者网络社会服务团队。本着恪守国家法律,彰显平等诚信的志愿者服务精神,遵守团队章程,服从团队管理,自愿为社会维权事业提供无偿公益服务。不损害团队名誉利益,不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危害广大群众利益,违者愿接受一切处罚。本人志愿为社会公益维权事业奉献自己所有智慧和力量。
第十一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由团体组织者提议并经全体志愿者半数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团体所有。
, 组织章程及管理制度
3.15维权志愿者援助团队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联规章制度,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援助服务团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志愿者服务条例》等关联条文设立,并开展各项社会维权援助服务及关联社会活动。
第二章 组织名称
第二条 运城3.15网络维权援助志愿者服务团队
第三章 宗 旨
第三条 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社会志愿者公益服务原则,确立依法维权公益服务 化解矛盾 和谐发展的公益服务宗旨
第四章 定位及管理
第四条 本团队在中共运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地方风俗民族风俗的文化要求。 第五条 本团队一切活动接受运城市人民政府督查指导;接受上级3.15维权组织的业务指导,并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组织职责
(一)宣传涉及社会依法维权的关联法律、法规条文,开展维权法律知识教育,为被侵权群体提供维权信息及咨询服务; (二)开展社会维权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社会经济领域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布调查报告和比较试验结果; (三)受理维权求助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根据被侵权人投诉情况和投诉需求,发布相关联警示和指导信息,披露维权投诉处理情况; (四)积极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涉及司法、教育、卫生、房地产、劳动等行业领域的被侵权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支持被侵权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维护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组织进行表彰,对损害公民权益的单位或组织机构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提请或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公民及关联组织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业规约,并监督执行;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公益服务职能。
第七条 入团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不存在承担过国家刑事处罚及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在社会维权领域有一定影响,热爱公益维权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维权知识及维权保护意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法律规定或其它客观条件制约,不适合加入志愿者公益服务团队的。
第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愿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拨款; (四)在章程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网络平台信息推广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九条 如发现志愿者群体中,存在违反上述章程条例、管理制度的,或存在以组织名义实现个人创收、谋取不正当利益、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的,本组织将采取警告、记过、严重警告、除名、通过公众媒体曝光,直至申请公检法机关介入,促其接受法律制裁的严厉措施。
第十条 入团誓词
每一位入团志愿者,必须熟悉、宣誓并严格遵守入团誓词。
我自愿加入3.15维权志愿者网络社会服务团队。本着恪守国家法律,彰显平等诚信的志愿者服务精神,遵守团队章程,服从团队管理,自愿为社会维权事业提供无偿公益服务。不损害团队名誉利益,不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危害广大群众利益,违者愿接受一切处罚。本人志愿为社会公益维权事业奉献自己所有智慧和力量。
第十一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由团体组织者提议并经全体志愿者半数以上人员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团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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